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2017解讀
2017/6/19 20:55:56??????
(3)單價在一百萬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設備的銷售資料(包括《購銷合同》、已開具的單臺(套)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等)或單筆應稅服務合同的相關資料的情況(包括《應稅服務合同》、已開具的應稅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等)。
上述內容,滿足第(1)項,且第(2)、(3)項中有一項符合的,即可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上注明相關內容查驗相符。
2.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查驗內容如下: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且對其擁有產權的情況;或租賃生產經營場地的,合同剩余租賃期必須在12個月以上的情況。
(2)連續12個月內銷售額是否達到一千萬元標準的情況。
(3)單價在十萬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設備的銷售資料(包括《購銷合同》、已開具的單臺(套)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等)或單筆應稅服務合同的相關資料的情況(包括《應稅服務合同》、已開具的應稅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等)。
上述內容,滿足第(1)項,且第(2)、(3)項中有一項符合的,即可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上注明相關內容查驗相符。
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相關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經區縣稅務機關審批,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日內,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上公開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同時,對符合條件且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稅務機關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十萬元及以下)“區縣稅務機關意見”欄內,加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條形印章”(見附件3)及本稅務機關許可專用章,與《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一并送達申請人。對符合條件且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百萬元及以上的,由區縣稅務機關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百萬元及以上)“區縣稅務機關意見”欄內,手寫注明批準的最高開票限額,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與《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一并送達申請人。
作出不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許可專用章的《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只在作出決定的稅務機關管轄范圍內有效。
六、審批期限
對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百萬元及以上的,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區縣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對符合條件且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在申請受理窗口即時辦理,并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七、后續管理
納稅人發票使用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的,區縣稅務機關可重新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
本公告所稱“以上”含本數。
稅務行政許可相關文書樣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附件1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執行。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有關問題的公告》(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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