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2016/10/12 22:42:12??????
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貫徹實施,規范稅務稽查工作,強化監督制約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是依法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
稅務稽查由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實施?;榫种饕氊?,是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及涉稅事項進行檢查處理,以及圍繞檢查處理開展的其他相關工作?;榫志唧w職責由國家稅務總局依照《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細則》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 稅務稽查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公開、公正、效率的原則。
稅務稽查應當依靠人民群眾,加強與有關部門、單位的聯系和配合。
第四條 稽查局在所屬稅務局領導下開展稅務稽查工作。
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稽查業務進行管理、指導、考核和監督,對執法辦案進行指揮和協調。
各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應當加強聯系和協作,及時進行信息交流與共享,對同一被查對象盡量實施聯合檢查,并分別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條 稽查局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實行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分工制約原則。
稽查局設立選案、檢查、審理、執行部門,分別實施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工作。
第六條 稅務稽查人員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保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
第七條 稅務稽查人員有《稅收征管法細則》規定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
被查對象要求稅務稽查人員回避的,或者稅務稽查人員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長依法決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長發現稅務稽查人員有規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要求其回避?;榫志珠L的回避,由所屬稅務局領導依法審查決定。
第八條 稅務稽查人員應當遵守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權限行使職權;
(二)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三)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四)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對象通風報信、泄露案情;
(五)弄虛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隱瞞案情;
(六)接受被查對象的請客送禮;
(七)未經批準私自會見被查對象;
(八)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稅務稽查人員在執法辦案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稅務機關必須不斷提高稽查信息化應用水平,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采集涉稅信息,強化稽查管理和執法監督。
第二章管轄
第十條 稽查局應當在所屬稅務局的征收管理范圍內實施稅務稽查。
前款規定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發現地的稽查局查處。
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稽查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貫徹實施,規范稅務稽查工作,強化監督制約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是依法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
稅務稽查由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實施?;榫种饕氊?,是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及涉稅事項進行檢查處理,以及圍繞檢查處理開展的其他相關工作?;榫志唧w職責由國家稅務總局依照《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細則》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 稅務稽查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公開、公正、效率的原則。
稅務稽查應當依靠人民群眾,加強與有關部門、單位的聯系和配合。
第四條 稽查局在所屬稅務局領導下開展稅務稽查工作。
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稽查業務進行管理、指導、考核和監督,對執法辦案進行指揮和協調。
各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應當加強聯系和協作,及時進行信息交流與共享,對同一被查對象盡量實施聯合檢查,并分別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條 稽查局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實行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分工制約原則。
稽查局設立選案、檢查、審理、執行部門,分別實施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工作。
第六條 稅務稽查人員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保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
第七條 稅務稽查人員有《稅收征管法細則》規定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
被查對象要求稅務稽查人員回避的,或者稅務稽查人員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長依法決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長發現稅務稽查人員有規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要求其回避?;榫志珠L的回避,由所屬稅務局領導依法審查決定。
第八條 稅務稽查人員應當遵守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權限行使職權;
(二)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三)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四)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對象通風報信、泄露案情;
(五)弄虛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隱瞞案情;
(六)接受被查對象的請客送禮;
(七)未經批準私自會見被查對象;
(八)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稅務稽查人員在執法辦案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稅務機關必須不斷提高稽查信息化應用水平,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采集涉稅信息,強化稽查管理和執法監督。
第二章管轄
第十條 稽查局應當在所屬稅務局的征收管理范圍內實施稅務稽查。
前款規定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發現地的稽查局查處。
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稽查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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