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
2018/11/17 10:29:49??????
為進一步加強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以下簡稱《個人信用指標》)。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個人信用指標》發布的背景是什么?
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實行個人信用記錄,是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重點人群職業信用記錄有關要求的具體舉措。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文件印發)提出,加強重點人群職業信用建設,建立律師、會計從業人員、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等人員信用記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98號)進一步要求,加快個人誠信記錄建設,建立重點領域個人誠信記錄。其中提到以律師、稅務師、會計審計人員、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等職業人群為主要對象,加快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記錄形成機制,及時歸集有關人員在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誠信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實現及時動態更新。
2017年,國家稅務總局制發《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發布),其中明確《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另行發布。
二、《個人信用指標》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個人信用指標》的具體指標
《個人信用指標》包括四類一級指標:基本信息、執業記錄、不良記錄、納稅記錄。其中,基本信息包括4項二級指標,分別是:實名信息報送情況、涉稅專業資格、接受行業自律管理和所屬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執業記錄包括8項二級指標,分別對應《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中規定的8類涉稅業務;不良記錄包括14項二級指標,分別對應《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的6項違法違規行為和第十五條規定的7項違法違規行為,另外增加1項——故意擾亂稅務機關正常辦稅秩序;納稅記錄包括1項二級指標,即個人依法納稅情況。
(二)個人信用積分的計分方式
《個人信用指標》積分采取三種計分方式:基本信息部分采取直接得分方式,執業記錄部分采取累加計分方式,不良記錄和納稅記錄部分采取累計扣分方式。
(三)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的積分處理
從事涉稅服務人員被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的,其個人信用積分中止計算。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從涉稅服務失信名錄中撤出,重新進入正常名錄的,其個人信用積分恢復計算。
三、《個人信用指標》的主要特點是什么?
一是充分體現“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執業記錄部分采取累加計分規則,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為多個委托人提供同項涉稅業務都會獲得累加計分;不良記錄部分采取累計扣分規則,從事涉稅服務人員每發生一次違法違規情形都會扣去相應分值,情節較重或情節嚴重的,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二是合理設置指標分值。執業記錄的8項二級指標,設置差別化加分標準;14項不良記錄中的二級指標,根據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和發生次數,設置累進扣分標準。
三是堅持優化納稅服務的導向。明確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只有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納稅申報代理”和“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業務方能加分,引導上述業務盡量至線上辦理,提高辦理效率,降低征納成本。
四、對個人信用記錄有異議怎么辦?
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對信用積分、執業負面記錄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發布)有關規定申請復核。
一、《個人信用指標》發布的背景是什么?
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實行個人信用記錄,是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重點人群職業信用記錄有關要求的具體舉措。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文件印發)提出,加強重點人群職業信用建設,建立律師、會計從業人員、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等人員信用記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98號)進一步要求,加快個人誠信記錄建設,建立重點領域個人誠信記錄。其中提到以律師、稅務師、會計審計人員、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等職業人群為主要對象,加快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記錄形成機制,及時歸集有關人員在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誠信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實現及時動態更新。
2017年,國家稅務總局制發《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發布),其中明確《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另行發布。
二、《個人信用指標》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個人信用指標》的具體指標
《個人信用指標》包括四類一級指標:基本信息、執業記錄、不良記錄、納稅記錄。其中,基本信息包括4項二級指標,分別是:實名信息報送情況、涉稅專業資格、接受行業自律管理和所屬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執業記錄包括8項二級指標,分別對應《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中規定的8類涉稅業務;不良記錄包括14項二級指標,分別對應《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的6項違法違規行為和第十五條規定的7項違法違規行為,另外增加1項——故意擾亂稅務機關正常辦稅秩序;納稅記錄包括1項二級指標,即個人依法納稅情況。
(二)個人信用積分的計分方式
《個人信用指標》積分采取三種計分方式:基本信息部分采取直接得分方式,執業記錄部分采取累加計分方式,不良記錄和納稅記錄部分采取累計扣分方式。
(三)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的積分處理
從事涉稅服務人員被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的,其個人信用積分中止計算。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從涉稅服務失信名錄中撤出,重新進入正常名錄的,其個人信用積分恢復計算。
三、《個人信用指標》的主要特點是什么?
一是充分體現“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執業記錄部分采取累加計分規則,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為多個委托人提供同項涉稅業務都會獲得累加計分;不良記錄部分采取累計扣分規則,從事涉稅服務人員每發生一次違法違規情形都會扣去相應分值,情節較重或情節嚴重的,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二是合理設置指標分值。執業記錄的8項二級指標,設置差別化加分標準;14項不良記錄中的二級指標,根據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和發生次數,設置累進扣分標準。
三是堅持優化納稅服務的導向。明確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只有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納稅申報代理”和“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業務方能加分,引導上述業務盡量至線上辦理,提高辦理效率,降低征納成本。
四、對個人信用記錄有異議怎么辦?
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對信用積分、執業負面記錄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發布)有關規定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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