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登記開辦有限公司注冊方法
2018/3/27 10:31:37??????
一、事項名稱
公司設立登記
二、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三、申請條件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辦理方式
市政務服務中心五樓提交申請材料。
五、申請材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 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 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 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5.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決定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6.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決定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7.住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8.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及承諾書(備案經營場所的提交)。
9.《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1.設立登記時申請實收資本備案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依照本清單提供材料。
2.提交的登記申請文書與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4.提交材料涉及簽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加蓋公章。
5.申請材料應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
6.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證件正反兩面的復印件。
7.下列材料可以作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一)住所為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
(二)住所為租(借)用房屋的,提交租(借)用協議以及出租(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其中,租(借)用賓館、酒店、商場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賓館、酒店、商場營業執照;租(借)用市場鋪位的,提交鋪位租(借)用合同和市場開辦單位營業執照;租(借)用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三)由產業園區、聚集園區、科技園區、創業基地等提供住所的,提交園區管委會出具的住所證明文件。
(四)住宅作為住所登記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五)對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住所,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出具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屬于非城鎮房屋的,提交所在地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鄉(鎮)政府依法出具的證明。
六、承諾時限
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
七、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公司設立登記
二、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三、申請條件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辦理方式
市政務服務中心五樓提交申請材料。
五、申請材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 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 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 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5.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決定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6.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決定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7.住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8.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及承諾書(備案經營場所的提交)。
9.《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1.設立登記時申請實收資本備案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依照本清單提供材料。
2.提交的登記申請文書與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4.提交材料涉及簽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加蓋公章。
5.申請材料應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
6.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證件正反兩面的復印件。
7.下列材料可以作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一)住所為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
(二)住所為租(借)用房屋的,提交租(借)用協議以及出租(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其中,租(借)用賓館、酒店、商場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賓館、酒店、商場營業執照;租(借)用市場鋪位的,提交鋪位租(借)用合同和市場開辦單位營業執照;租(借)用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三)由產業園區、聚集園區、科技園區、創業基地等提供住所的,提交園區管委會出具的住所證明文件。
(四)住宅作為住所登記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五)對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住所,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出具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屬于非城鎮房屋的,提交所在地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鄉(鎮)政府依法出具的證明。
六、承諾時限
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
七、收費標準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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