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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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應稅消費品名稱 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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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適用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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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數(sh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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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類產(chǎn)品銷售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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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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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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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計稅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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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代收代繳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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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一、本表作為《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列資料,由應稅消費品受托加工方填報。委托方和未發(fā)生受托加工業(yè)務的納稅人不填報本表。
二、本表“稅款所屬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的填寫同主表。
三、本表“應稅消費品名稱”和“稅率”按照以下內(nèi)容填寫:
高檔化妝品:15%;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10%;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5%;鞭炮焰火:15%;摩托車(排量>250毫升):10%;摩托車(排量=250毫升):3%;高爾夫球及球具:10%;高檔手表:20%;游艇:10%;木制一次性筷子:5%;實木地板:5%。
四、本表“受托加工數(shù)量”的計量單位是:摩托車為輛;高檔手表為只;游艇為艘;實木地板為平方米;木制一次性筷子為萬雙;高檔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含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鞭炮焰火、高爾夫球及球具按照受托方實際使用的計量單位填寫并在本欄中注明。
五、本表“同類產(chǎn)品銷售價格”為受托方同類產(chǎn)品銷售價格。
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本表“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繳稅款” 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受托方有同類產(chǎn)品銷售價格時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同類產(chǎn)品銷售價格×受托加工數(shù)量×適用稅率
(二)當受托方?jīng)]有同類產(chǎn)品銷售價格時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八、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shù)字小數(shù)點后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guān)留存。
附4
生產(chǎn)經(jīng)營情況表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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