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工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管理辦法
2016/10/28 9:59:26??????
沈陽市工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全面、客觀、公正、科學地反映企業信譽狀況和信用管理水平
,促進企業誠實守信和依法生產經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家工商總局《關于深入開展
“守合同重信用”活動的若干意見》和《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辦法》等文
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沈陽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企業法人和其他有關經濟組織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是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企業自愿的基礎上,對企業合同信用信息
進行記錄并向社會公示的行政指導活動。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的目的是:引導和督促企業建立科學、合理的
合同信用管理機制,規范企業合同行為;展示企業形象,擴大守信企業影響;建立社會公眾監督平臺,
降低社會公眾交易風險。
第四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三個級別,實行分級公示與管理制度。市級“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由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公示。國家級、省級“守合同重信
用”企業公示條件、公示程序及監督管理等,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
規定。
第五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企業自愿申報、工商、市
場監管部門受理培育、逐級審核推薦、廣泛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方式,通過定期公示、統一公告等形式
進行管理。
第六條 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每年公示一次。每年1月20日前為培育期;1月21日至3月20日為申
報、初評階段;3月21日至5月20日為復核征求意見階段;5月21日至6月30日為認定、公示階段。
第七條 區、縣(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受理、培育、初審、推薦
、函詢。
市工商局負責市級“守合同重信用”函詢、審核、公示和公示撤銷;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受理、
初審、函詢、推薦;國家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受理、資格審查等工作。
第八條 申請參加國家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的,必須為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申請參加
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的,必須為連續兩年以上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第九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可以使用“守合同重信用”稱號洽談業務,對外宣傳和企業形象設計,
參加各項招投標,參與涉及企業信用的有關活動。
第二章 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條件和標準
第十條 申報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應具備:依法領取相關證、照,登記注冊滿二個會計年
度,經濟效益良好,沒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企業和品牌具有社會影響力。具有與所屬行業相對應的生產經營資質,產品(服務)的銷售區域
較廣,企業管理水平較高、信息化程度較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強,企業規模及管理達到全市同行業領
先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體系健全。專設合同信用管理機構,機構負責人具有相應資格和職稱,擁有2名以
上的合同信用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且具備資格。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較為規范,合同簽訂委托授權、合同
簽訂評審、合同印章和文本管理、應收賬款和付賬款管理等各項制度較為健全,且能嚴格落實。
(三)合同行為規范。合同簽訂規范、審查規范、臺賬完整,積極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條款合
法,合同風險防范機制健全,合同爭議解決與處理制度有效落實。
(四)合同履約狀況良好。近一年內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無惡意違約行為,合同應收款及應付款管
理控制水平較高,已簽訂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對方當事人違約以及依法變更、解除合同者外,應當按
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履約率達100%。
(五)經營效益達到較高水平。營業收入增長率、主營業務利潤率、凈資產收益率、資產負債率、速動
比率、應收賬款周轉率、逾期賬款占應收賬款比例、逾期賬款占應付賬款比例等經營效益指標達到全市
同行業較高水平。
(六)社會信譽好。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獲得相關社會榮譽,積極處理各類舉報投訴。
第三章 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程序
第十二條 申報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按照企業登記監管權限,向轄區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提出
申請,提交申報材料,對不符合公示基本條件的企業,受理部門不予受理。對符合公示基本條件的企業
,按照沈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信用標準體系進行重點培育,指導企業建立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幫
助企業規范合同簽訂履行行為。
第十三條 申請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二)近兩年由中介機構出具并粘貼防偽標識的財務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
動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注等);
(三)產品認證、管理體系認證、服務認證、環保認證等認證證書的復印件;
(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證書的復印件;
(五)企業主營業務所屬行業特許資質或許可證復印件;
(六)企業成立合同信用管理機構及任命合同信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人員的文件;
(七)企業合同信用管理制度文件;
(八)參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動申請;
(九)市級政府部門及以上單位頒發的社會榮譽證書,公益捐贈證明等復印件;
(十)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呈報表;
(十一)企業銀行資信和納稅證明;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業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十四條 對申報企業進行初審。采取材料審核與業務綜合系統查詢相結合,由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
門受理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市工商局對初審合格的企業進行綜合信用測評,征求財政、國稅、地稅、建委、安監、質監
、環保、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海關、法院、信用辦、仲裁、銀行等部門意見,同時廣泛聽取社會各界
的意見。
第十六條 對綜合測評分值達標,函詢無不良記錄的企業進行審核認定,由市工商局統一向社會公示,
頒發“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證書和牌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全面、客觀、公正、科學地反映企業信譽狀況和信用管理水平
,促進企業誠實守信和依法生產經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家工商總局《關于深入開展
“守合同重信用”活動的若干意見》和《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辦法》等文
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沈陽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企業法人和其他有關經濟組織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是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企業自愿的基礎上,對企業合同信用信息
進行記錄并向社會公示的行政指導活動。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的目的是:引導和督促企業建立科學、合理的
合同信用管理機制,規范企業合同行為;展示企業形象,擴大守信企業影響;建立社會公眾監督平臺,
降低社會公眾交易風險。
第四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三個級別,實行分級公示與管理制度。市級“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由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公示。國家級、省級“守合同重信
用”企業公示條件、公示程序及監督管理等,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
規定。
第五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企業自愿申報、工商、市
場監管部門受理培育、逐級審核推薦、廣泛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方式,通過定期公示、統一公告等形式
進行管理。
第六條 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每年公示一次。每年1月20日前為培育期;1月21日至3月20日為申
報、初評階段;3月21日至5月20日為復核征求意見階段;5月21日至6月30日為認定、公示階段。
第七條 區、縣(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受理、培育、初審、推薦
、函詢。
市工商局負責市級“守合同重信用”函詢、審核、公示和公示撤銷;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受理、
初審、函詢、推薦;國家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受理、資格審查等工作。
第八條 申請參加國家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的,必須為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申請參加
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的,必須為連續兩年以上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第九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可以使用“守合同重信用”稱號洽談業務,對外宣傳和企業形象設計,
參加各項招投標,參與涉及企業信用的有關活動。
第二章 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條件和標準
第十條 申報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應具備:依法領取相關證、照,登記注冊滿二個會計年
度,經濟效益良好,沒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企業和品牌具有社會影響力。具有與所屬行業相對應的生產經營資質,產品(服務)的銷售區域
較廣,企業管理水平較高、信息化程度較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強,企業規模及管理達到全市同行業領
先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體系健全。專設合同信用管理機構,機構負責人具有相應資格和職稱,擁有2名以
上的合同信用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且具備資格。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較為規范,合同簽訂委托授權、合同
簽訂評審、合同印章和文本管理、應收賬款和付賬款管理等各項制度較為健全,且能嚴格落實。
(三)合同行為規范。合同簽訂規范、審查規范、臺賬完整,積極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條款合
法,合同風險防范機制健全,合同爭議解決與處理制度有效落實。
(四)合同履約狀況良好。近一年內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無惡意違約行為,合同應收款及應付款管
理控制水平較高,已簽訂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對方當事人違約以及依法變更、解除合同者外,應當按
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履約率達100%。
(五)經營效益達到較高水平。營業收入增長率、主營業務利潤率、凈資產收益率、資產負債率、速動
比率、應收賬款周轉率、逾期賬款占應收賬款比例、逾期賬款占應付賬款比例等經營效益指標達到全市
同行業較高水平。
(六)社會信譽好。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獲得相關社會榮譽,積極處理各類舉報投訴。
第三章 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程序
第十二條 申報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按照企業登記監管權限,向轄區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提出
申請,提交申報材料,對不符合公示基本條件的企業,受理部門不予受理。對符合公示基本條件的企業
,按照沈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信用標準體系進行重點培育,指導企業建立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幫
助企業規范合同簽訂履行行為。
第十三條 申請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二)近兩年由中介機構出具并粘貼防偽標識的財務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
動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注等);
(三)產品認證、管理體系認證、服務認證、環保認證等認證證書的復印件;
(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證書的復印件;
(五)企業主營業務所屬行業特許資質或許可證復印件;
(六)企業成立合同信用管理機構及任命合同信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人員的文件;
(七)企業合同信用管理制度文件;
(八)參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動申請;
(九)市級政府部門及以上單位頒發的社會榮譽證書,公益捐贈證明等復印件;
(十)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呈報表;
(十一)企業銀行資信和納稅證明;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業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十四條 對申報企業進行初審。采取材料審核與業務綜合系統查詢相結合,由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
門受理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市工商局對初審合格的企業進行綜合信用測評,征求財政、國稅、地稅、建委、安監、質監
、環保、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海關、法院、信用辦、仲裁、銀行等部門意見,同時廣泛聽取社會各界
的意見。
第十六條 對綜合測評分值達標,函詢無不良記錄的企業進行審核認定,由市工商局統一向社會公示,
頒發“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證書和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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